为玩游戏,12岁初中生偷偷充值上万元!母亲起诉!深圳法院判了
当孩子偷用家长银行卡
这样的消费到底算不算数
花出去的钱还能追回吗?
近日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
一起来看看
12岁初中生为玩游戏充值一万五
家长发现后起诉
小星(化名)是一名12岁的初中生,在香港就读,每日往返深港两地。为方便生活,其母亲张女士特意办了一张香港银行卡,偶尔让小星自己去取款,一来二去,小星就悄悄记下了银行卡密码。
2023年6月的一天,小星路过一家电玩店,被里面的游乐项目吸引。但因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够,无法满足游玩需求,小星想起那张银行卡。
此后,小星趁着张女士不注意,多次偷偷拿走银行卡取现,通过线上支付在电玩店充值消费,单次充值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。2023年6月起至2023年11月期间,小星累计充值21次,总计金额1.5万元。其中2000元,小星未直接充值,而是先微信转给电玩店员工李某,再由对方帮忙充到自己的游玩账户。
资料图。来源:ic photo
张女士发现此事后,多次与该电玩店协商退款无果,遂将该电玩店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该店全额退还1.5万元。
法院判了
庭审时,法庭询问电玩店,对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在消费时,员工是否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指引,电玩店回应:公司要求员工遇到类似情形,须先询问该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同意等,要求电话联系家长进行核实以获得父母的同意。但电玩店承认,2023年6月起至2023年11月期间,并未与张女士有过通话,未对小星的消费行为进行过确认,因为小星曾口头表示已获得了父母准许进行消费。
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
争议焦点为:
小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
其在电玩店的充值消费行为是否有效?
若行为无效
电玩店应退还多少款项?
首先,关于行为效力的认定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,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,需结合当下经济发展水平,综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、家庭经济情况、行为预见性及标的金额等因素。本案中,小星使用母亲张女士的银行卡消费,单次充值大部分超500元,该金额对未成年人而言应属“大额支出”;且充值间隔短、持续近半年,累计金额达上万元,远超未成年人正常消费范畴。
此外,其中2000元系小星通过微信转账给电玩店员工李某,由李某代为充值,这一行为说明该消费可能不被小星父母认可,存在被诱导消费的可能,小星自身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充分预见。因此,小星的充值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,其法定代理人张女士明确不予认可,因此涉案充值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。
其次,关于退款金额的认定。本案中,小星已将充值款项全部消费,店方无法直接返还对价,需结合过错程度划分责任:一方面,电玩店明知小星系未成年人,未直接联系监护人核实消费意愿,甚至允许员工代为充值,未履行对未成年人消费的审慎注意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;另一方面,张女士作为监护人,未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,对小星近半年的持续消费行为未及时察觉,在财产管理与监护职责上存在疏漏,亦有责任。
综上,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及款项实际消费情况,判决电玩店向小星退还10000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随着科技快速发展,社会商业活动的交易方式趋于网络化,移动支付、线上充值等新型支付手段日益普及,在为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为未成年人消费管理和教育带来新挑战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心智与风险判断能力不足,在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,易利用线上支付的便捷性,使用本人或监护人的支付账户、银行卡,购买超出自身认知能力与家庭负担水平的商品或服务,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。
法官提醒,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、社会共同的责任,需要各方协同发力、形成合力。监护人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管理与消费行为的引导、监督,避免因监护缺位引发纠纷;商家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,面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时,需履行审慎核实义务,主动与监护人确认消费意愿,杜绝放任或协助未成年人不当消费的行为。社会各界要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“安全防线”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。
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
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,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,本人的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,以及标的、数量、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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